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者:法商学工发布时间:2018-05-17浏览次数:140


鄂经法〔201498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201486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在籍本专科生(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综合考虑各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成立相应工作小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当年具体分档及资助标准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因违规违纪受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当年度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工作坚持公、公、公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确定拟定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学校收到教育厅拨款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资助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 各系应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



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 有下列情之一者,由所在系核实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中止款项纳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使用。

1.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者;

2.在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及本人生活状况者

3.平时有高消费抽烟、酗酒等行为者

4.休学、退学



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1491起实施。







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办公室2014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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