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财务部发布时间:2018-06-06浏览次数:238


鄂经法〔2011114


 根据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校发展,根据我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运行(试行)办法》、《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董事会章程》、《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职权

 第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是指财权的集中管理权;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权;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权。

 第二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法商学院。院长是学校经济运作状况的总负责人。

 第三条学校设立财务部,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业务上接受举办高校财务处指导。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内部管理要求,拟订学校内部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

 (二)负责学校各类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三)对学校的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四)负责学校的财产管理、资产清查。

 (五)负责学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六)其它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四条学校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学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12月底前向学校财务部上报下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同时上报本年度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

 (二)学校预算在分析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并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综合定额法和零基预算法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应在当年一月底前完成。

 (三)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可按正常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5%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事前不能预料的特殊支出。动用预备费,在规定的额度内,由院领导提出意见,报学院董事会同意后执行;超过规定额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预算的审批。预算方案经学院党政联系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定。

 第八条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编制一经董事会审批,即成为学校法规性文件,全校各单位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杜绝超预算支出。

 (二)学校按照财力相对集中、财权适当下放、分管领导负责的原则,制订经费管理审批权限。

 (三)为了加强预算的控制和分析,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办学效益,财务部每个月提供一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九条预算的调整。

 (一)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由学校报请董事会调整预算。

 (二)一般性追加支出预算,由学校提出申请,以专项报告形式报经董事长审批后以专项列支。

   第十条决算。

 决算由财务部于预算年度末,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院长对本单位的财务决算负责。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指学生的学杂费收人、住宿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学校收入由财务部负责收缴,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切块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执行,不得无预算支出。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符合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执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经费审批人必须对审批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支出报销应按核定的预算办理,必须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报销。报销购物票据,应具有税务印章;由单位开出的发票应具有业务章或财务专用章,且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章才能报销。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能报销。

 (二)对于业务招待费开支要从严控制,无论性质如何、金额大小必须事前申请,在事前同意支出的基础上,实行院长审批。

 (三)非正常开支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学校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把支出关,切实起到财务监督的作用。

   第十五条凡涉及基本建设、维修等支出的,由学校以专项报告形式提请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

 第十八条学校对负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订贷款计划,报院长审查,提请董事会批准,并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二)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应缴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与库存现金额保持一致;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要及时核对,做到正确无误。对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规范。对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办理。

 第二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应当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每年年终应当将会计档案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财务活动,须接受举办高校和社会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原“鄂经法[2005]20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