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法〔2014〕99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2014年8月6日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集体。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四条 学校对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奖励种类分为:
(一)学生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奖学金。
(二)优秀集体奖
1.优秀班集体;
2.文明寝室、文明示范寝室。
(三)优秀个人奖
1.优秀大学生;
2.优秀大学生标兵;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四)单项奖
1.学习成绩进步奖;
2.学科竞赛奖;
3.考取研究生奖;
4.文体活动奖。
(五)其它奖励
第三章 条件与比例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三)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四个等级,总获奖面占学生人数的20%。
1.特等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第一名且各科学习成绩平均达到90分(含),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2.一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20%(含)以内,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3%(含)以内。
3.二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30%(含)以内,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9%(含)以内。
4.三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40%(含)以内,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20%(含)以内。
一等奖学金评选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3%;二等奖学金评选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6%;三等奖学金评选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11%。
第七条 优秀集体奖
(一)优秀班集体:
1.班风好。班级凝聚力强,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健康向上的氛围,有较多的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全班同学团结互助,富有正义感和集体荣誉感,能自觉遵守校、系、班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无人受到党、团、行政处分,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学风好。全班同学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认真,课堂纪律好、出勤率高,学习气氛浓厚;
3.班级组织建设好。班干部以身作则,能发挥表率带头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有良好的学生干部队伍,坚持原则,圆满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领导和老师的好评;
4.班级制度建设好。结合本班实际,建立和健全本班各项管理制度(如班会制度、政治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文明寝室创建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实施效果好;
5.班级文化建设好。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向上,在学校、系组织的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某一方面受到省、部级或学校表彰奖励的班级,评选时优先。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参评班级总数的10%以内。
(二)文明寝室、文明示范寝室:
用于奖励在寝室文明创建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寝室,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生文明寝室评选办法》执行;
第八条 优秀个人奖
(一)优秀大学生
1.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2.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
3.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20%(含)以内;
4.综合表现突出。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系、班组织开展的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求位居班级前20%(含)以内;
5.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优秀大学生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0%以内。
(二)优秀大学生标兵
1.符合优秀大学生条件;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和学习成绩均位居班级第一名。
优秀大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3‰以内。
(三)优秀学生干部
1.热心为同学服务,社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强,能够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中有思路,能结合本职工作大胆开拓,敢于创新,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社会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3.优秀学生干部要求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均位居班级前40%(含)以内;
4.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不少于一学年。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0%以内。
(四)优秀毕业生
1.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荣誉(如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且获得至少两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荣誉(如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且获得至少一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表现良好;原则上要求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升学。
2.在校期间,在以下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在自主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参加“大学生村官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和“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服义务兵役”等国家、省市基层服务项目;在体育竞技、文艺表演、文艺创作、大学生科研等方面有特殊表现;其它方面表现突出,学校认为有必要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满足以上2项条件之一者,有资格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控制在参评总数的5%以内。
第九条 单项奖
(一)学习成绩进步奖
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本学年下学期平均成绩班级排名较本学年上学期提高10个位次及以上者具备申报学习进步奖资格。
学习成绩进步奖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3%以内。
(二)学科竞赛奖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暂行)》(鄂经法[2014]44号)执行。
(三)考取研究生奖
毕业时考取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生。
(四)文体活动奖
在校级及以上文体活动获奖者。
第十条 其它奖励
凡有其它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违犯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者(学科竞赛奖、文体活动奖除外);
4.无故或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学校奖学金:特等奖学金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一等奖学金者,本科生奖励1500元/人,专科生奖励1200元/人;二等奖学金者,本科生奖励800元/人,专科生奖励600元/人;三等奖学金者,本科生奖励400元/人,专科生奖励300元/人。
第十三条 优秀集体奖
1.优秀班集体:一次性奖励1000元;
2.文明寝室、文明示范寝室:文明寝室一次性给予200元物质奖励,文明示范寝室一次性给予500元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优秀个人奖
1.优秀大学生:一次性奖励100元;
2.优秀大学生标兵:一次性奖励500元;
3.优秀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100元;
4.优秀毕业生: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单项奖
1.学习成绩进步奖:一次性奖励200元/人。
2.学科竞赛奖: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一次性奖励800元;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00元;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一次性奖励300元;获校级学科竞赛活动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00元;获校级学科竞赛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00元;获校级学科竞赛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00元。
3.考取研究生奖:毕业时考取国家重点大学或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的研究生者(不含委培),一次性奖励1000元;考取一般大学或一般科研院所的研究生者(不含委培),一次性奖励500元;考取国外高校研究生者(不含自费留学),一次性奖励1000元。
4.文体活动奖:获省级及以上文体活动一等奖一次性奖励500元;获省级及以上文体活动二等奖一次性奖励300元;获省级及以上文体活动三等奖一次性奖励200元;获校级文体活动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00元;获校级文体活动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00元;获校级文体活动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六条 其它奖励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评奖时间与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上级安排组织评选;学生奖学金、优秀集体奖、优秀个人奖、先进班集体在每学年9月份组织评选;文明寝室、文明示范寝室在每年4月份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5月份组织评选;学科竞赛奖和文体活动奖按照活动开展的时间组织评选。
第十八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个人(或集体)申报、班级民主评选、系内初审并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公示的评选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个人奖金的发放由学校财务部按照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将奖金直接划入获奖学生的个人账户。各种先进集体的奖金用于集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协调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工作,根据本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系的评选工作。在各种奖项的评选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作弊行为,将取消当事者荣誉称号,并追缴所获奖金,情节严重者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学生奖励评选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以及获奖材料均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生评优与奖励规定》(鄂经法〔2007〕50号)、《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鄂经法〔2007〕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办公室2014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