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法〔2007〕56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号)、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意义和原则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倡导和支持广大学生尤其是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健康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缓解学生经济困难,帮助其安心完成在校学业,同时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学校各部门的教职员工应高度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
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必要的服务。充分发挥校团委领导下的学生会等学生社团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各系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岗位的设置以协助教学、教辅、系(部)、后勤服务等部门进行助教、助管及后勤服务活动为主,提倡设置能锻炼和培养学生能力、专长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可能危害学生安全、伤害学生身体和影响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校内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首先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用人申请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人申请表》(每学期开学办理一次,包括工作种类、用工人数、工作时间、计酬标准、招聘条件),经审核批准后设立并推荐学生上岗、用人部门考核聘用。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生
能利用课余或休息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生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临时性用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用工部门应提前两天向校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批准安排学生上岗。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部门,所需经费自理。
(四)寒暑假需要用工的校内单位,应在放假前两周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用工申请,经学生工作部批准后,用工单位方可自主招聘或由学生工作部推荐上岗。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工作部商定。
(五)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定期轮换、男女生均衡推荐、同
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若用人部门因岗位特殊要求安排非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工作部严格控制。
四、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办法及报酬标准
(一)凡学有余力、思想道德品质好、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每学期学生工作部根据用人部门的用人条件和要求设定助学岗位,将用工名额分配给各系(部)。
(三)系(部)在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中按用人部门的条件和要求推荐学生,上岗实行双向选择。
(四)固定岗位每生每月报酬最高为260元。临时岗位原则上工资标准为8元/小时。
五、勤工助学酬金发放
(一)用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所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上岗培训和岗位考核、考勤工作。
(二)于次月5日前按照考勤如实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一式三份,一份财务报账。
(三)用工部门负责对每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工作鉴定。每学期结束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劳动考核,并将学生考核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用人单位好评者,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轮换时适当优先考虑。
六、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要求
(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以学习为主,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对有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认真遵守学校及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内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学习生活秩序。
(三)认真负责、诚实守信,保质保量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对不遵守以上要求、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学生,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与用人部门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由学生工作部协调解决。.
七、勤工助学的经费保障及管理
学校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学生因家庭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学习困难者,也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金。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鄂经法[2005]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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