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法〔2014〕98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2014年8月6日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在籍本专科生(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综合考虑各系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后进行分配。
第四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成立相应工作小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当年具体分档及资助标准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因违规违纪受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当年度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确定拟定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学校收到教育厅拨款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资助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 各系应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系核实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中止款项纳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使用。
1.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者;
2.在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及本人生活状况者;
3.平时有高消费、抽烟、酗酒等行为者;
4.休学、退学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办公室2014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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