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者:法商学工发布时间:2018-05-17浏览次数:228


鄂经法〔201496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201486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在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成立相应工作小组。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为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度符合我校优秀大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评选资格:  

1.课程和实践环节有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  

3.在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审,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拟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省教育厅拨款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系应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我校特别优秀学生,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






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办公室2014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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