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法〔2014〕97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2014年8月6日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成立相应工作小组。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4.励志好学、自强不息,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当年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5.当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评选资格:
1.课程和实践环节有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者;
3.在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审,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拨款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系应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监督工作,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办公室2014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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