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区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及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困难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3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武汉地区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各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生,均可通过所在学校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只能在毕业年度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申请对象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城乡低保家庭的毕业生:
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应记载家庭保障成员信息、低保金发放记录等)及户口本复印件。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所在家庭《扶贫手册》(应记载家庭成员信息)。
(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所在学校收款凭证。
(四)社会孤儿毕业生:
毕业生《儿童福利证》复印件。
(五)烈属毕业生:
毕业生亲属烈士证书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六)残疾毕业生:
毕业生《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申领发放程序
1、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各院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初审上报。每年10月30日前,各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相关信息登录至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求职创业补贴管理模块。11月30日前,各院校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见附件2)等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市人社部门。
3、审核。市人社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系统进行历史数据比对和跨部门数据比对,对申请资料齐全且数据比对成功的,在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求职创业补贴管理模块“审批结果”中作通过处理。
4、资金拨付。市人社部门将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拨款申请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