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的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系(部)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我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将给予解聘或辞退。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院予以降级处理直至解聘或辞退。
第九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系(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可对该系(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系(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将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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